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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宣传教育制
1、防火教育应纳入学校正规的教学计划。
2、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新进师生员工的“三级”防火安全教育。
3、坚持对锅炉工、电工、库房保管员等特殊工种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两年复训一次,持合格证方能上岗。
4、义务消防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培训和灭火训练。
5、广泛利用黑板报、墙报、广播等形式积极开展防火安全宣传。在重大节日和大型活动前,各部门要进行防火教育。
二、防火工作检查考核制
1、学校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对学生处进行目标检查考核。检查结果将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完成项目评定。
2、学生处对各部门、科室,按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书》和《消防安全十项标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
3、凡设置有水栓、水带、水枪、灭火器的部门指定专人每月检查一次。保持完整好用。如有挪用、乱用或损坏,及时报告学生处。
4、坚持三级检查制,部门科室每月查,学生处季度查,校级学期查。法定节日进行全校性大检查。
5、查各级防火负责人是否重视防火安全工作,防火安全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有违章行为。
6、查各防火危险点或部位是否存在火险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使用等记录情况。
三、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
1、各部门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立案,并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销案。若遇整改难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学生处报告。
2、各部门的火险隐患,学生处要及时汇报,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3、对较大的火险隐患,学生处要立案,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出整改通行书,送有关部门并协调及时整改。
4、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院领导。
四、用电防火管理
1、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并严格按《电力设计技术规范》要求施工。
2、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不准超负荷工作,严禁使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3、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电器设备及线路尽量安装在危险范围之外,如必须安装在该场所之内时应按防爆等级安装相应的防火防爆电器。
4、校园内一般不准设置临时电源线路,如必须设置时应由总务处审批,并由专业电工进行安装,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
5、电器设备要由使用部门定期、定人进行检查、检修。及时更换年久失修的设备和线路。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五、动火管理制
1、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携带火种、吸烟和用火。
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围边50米范围为禁止施放烟花、爆竹及其它燃烧物品。
3、在特殊情况下需在禁火区域动火、焊、割时,必须经保卫、总务共同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并需要安全人员到监护方可动火。
六、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
1、易燃易爆物品是防火安全管理的重点,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所要有防火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3、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与其他物品应相隔一定距离。
4、易燃液体与烘箱、烤箱;易燃气体与火源、火种不准存放同一室内。
5、容易互相发生化学反应和不同物理状态的易燃品,应分开存放。
6、凡存放易燃品、化学品的场所应通风良好,并严禁烟火。
7、学生宿舍内不准点蜡烛、抽烟,以免造成火灾隐患。
七、造筑防火审批制
1、新、扩、改造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2、新、扩、改造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学生处审查会签,并报上级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3、建筑施工必须严格按所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任意修改。
4、搭建临时棚屋,必须经总务处和学生处共同审批,并严格按照指定的地点、面积及要求搭建。不准违章和私自搭建棚屋。
5、施工用的棚屋或临时的辅助房屋,施工完毕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及时拆除。
八、消防器材管理制
1、凡设置有消防器材,室内消防水栓、水带、水枪和各种灭火器等的部位,由所管理部的防火负责人分管,每年检查一次,使其保持完好。
2、室外消防栓,由学生处管理使用,年季度检查一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3、因施工需移动或拆除消防设施时,必须经学院防火负责人同意,并通知学生处收回消防设施。
4、消防器材由学生处根据上级规定,防火需要适时提出计划,报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统一进行购置或更换。
九、消防通道管理
1、学校各主要通道均属消防通道,不得随意堆放器械等阻碍道路畅通。
2、设有消防栓的部位,不准堆放各种物品,更不准将物品堆放在消防栓上面。
3、通向各部位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的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4、家属区、学生宿舍区、教学区的楼梯通道禁止堆放杂物,各幢宿舍楼周围不准私自搭棚、房等。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十、其他防火管理
1、不准动用电灯、电炉、烘箱烘烤衣物,否则造成事故损失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燃烧废纸和杂物,必须在指定地方进行,烧完后,应清除余火,用水泼灭后方可离去。
3、学院要害部位和防火重点部位均有严禁烟火标志,严禁吸烟。
十一、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初期起火或着火,及时扑灭并无损失,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同时保护好现场。
2、发生火灾后应及时采取扑救措施进行灭火,并马上报告火警119,同时报告保卫部门。
3、保卫部门接到火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现场组织灭火,同时报告学院领导。
4、发生火情和火灾后,保卫部门应即使报告消防部门共同探查火灾现场。调查分析火灾原因时,应有分管院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参加。
5、发生火情和火灾后,都必须坚持“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反过”的《三不放过》原则,根据火灾的损失,原因等情况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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