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 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处
本站首页 | 部门简介 | 思想教育  
  本站首页 >> 思想教育 >>
 
  思想教育
  »  规章制度
»  心身保健
  »  学子风采
  »  表彰先进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把学生培养成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本着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并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此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犯有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临近毕业的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不发毕业证书,原则上在所在系接受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工作单位鉴定合格后,方能解除,同时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经教育不改者;

    (二)策划、组织和煽动学生闹事、罢课、罢考、绝食、静坐和私自编撰印刷、出版非法刊物,书写、张贴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漫画,编造并散播种种政治谣言者;

    (三)搞串连和举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的组织者、策划和积极参与者;

    (四)策划、组织非法组织(邪教组织、封建迷信组织等)或积极参与非法组织(邪教组织、封建迷信组织等)的骨干分子,与敌特联系或出卖党和国家机密者。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批准劳动教养、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管制、拘役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制造事端,打架斗殴者:

    (一)滋事者:

    1、以不良言行滋事引发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2、无事生非出手打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策划打架后果严重,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策划并伙同校外人员打架者及策划打群架者,比照前三款加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互殴者,给予互殴双方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参与打架人员:

虽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行挑逗致使事态扩大者,根据后果,给予和打架者同样的处分。

    (五)为打架作伪证者:

    1、为他人作伪证,给组织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和他人同样的处分;

    2、当事人作伪证,在本条(一)、(二)、(三)、(四)款基础上加重处分。

    (六)明知他人打架为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根据后果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在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七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窝赃者、倒卖赃物者,根据赃物价值比照前四款给予处分;

    (六)偷窃、出售各类考试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以各种方式获取各类考试试卷舞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着奇装异服或染发(红、黄、绿等)或作怪异发型,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破坏或盗打电话(如学生公寓电话、公用电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电信、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纵火、投毒(含麻醉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组织、策划老乡会;或者以类似形式(如老乡聚会等)开展活动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条:擅自撕毁、破坏学校的公开张贴物(如通知、告示、处分决定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擅自张贴、散发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因学生的违纪及不良言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在学习时间擅自开展与学校无关的活动(如体育活动、娱乐活动、上网、打游戏等)者,第一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再次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散布诽谤、攻击他人的言论或损毁他人声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散布不当言论,影响学校声誉或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传播电脑病毒或非法进入他人电脑系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严禁赌博。有下列情形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明知赌博,为其提供赌具、场地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屡次参与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严禁打麻将。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观看同学赌博不劝阻、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酗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醉酒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酗酒者本人自负。

    第二十一条:男女交往不当者:

    (一)男女在公共场所交往不文明、楼搂抱抱、接吻等,有损学校声誉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男、女同宿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恶语伤人、侮辱他人人格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涂改、伪造证件,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比照第七条(一)、  (二)、(三)、(四)款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者,给予记过处分。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窝藏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惩处。

    (三)制作黄色网站、网页者,给予以上处分,浏览黄色网站、网页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利用互联网传播黄色淫秽影片、图片、文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毁坏公私财物或在课桌、墙壁等公私财物上乱涂乱写者,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

    (二)私烧电炉等电器或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和广播通讯设备者;

    (三)因成绩不及格、违纪受到批评或对教育管理不满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肆意漫骂、围攻、寻衅滋事的;

    (四)阻挠、围攻、威胁、打击报复、陷害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任务的;

    (五)前列四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属毕业生的取消分配资格。

    第二十六条:有关违反学习纪律的处理,按《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不假离校(含节、假日)者,不假外宿或未经许可留宿外人者,以及住校期间私自在外租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留宿者有偷盗、政治性破坏行为者,将依照本条例追究同意留宿者的连带责任。夜不归寝、通宵上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旷课的学生,责令其检讨,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下列者:

    (一)  10学时至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20学时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30学时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40学时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50学时至59学时者,给予处分;

    (六)  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旷课除按正常考勤记载旷课时数外,其余按下列规定计算:

     1、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或虽请假而超假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2、不假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3、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而安排的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4、学生在校旷课一天,若实际授课不足6学时,按6学时计,超过6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第二十九条:因烧小锅、小灶、点蜡烛、私烧电器等原因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受到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烧毁的公、私财物要照价赔偿,烧伤人的医药费有肇事者负担;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乱扔杂物,乱泼脏水,污染环境,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公寓起哄、滋事等 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携带、贩卖、吸食毒品者给予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非法经商者:

    (一)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允许,在校内外以各种形式经商者,视其情节,处以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二)私自在营业性舞厅、酒吧、卡拉OK厅从事有偿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处分。从事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破坏就业秩序,违反就业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即在规定的处罚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处分:

    (一)本条例第六条(二)4、(五)2、(七)款规定的情形;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既在规定的处罚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处罚: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一学年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条纪律者。受处分后重犯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既在规定的处罚范围内适用较轻的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后,积极配合组织查明事实真相者;

    (二)违纪后,积极赔偿损失,挽回影响者。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者,减轻处罚,既在规定的处罚基础上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一)主动向组织承认错误者;

    (二)在组织调查过程中能检举他人,有利于案情调查者。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者,可以免予处罚:

初次违纪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罚,但本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者。

    第三十九条: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从处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定专业奖学金;

    (二)从处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部、文、体、卫、宣、纪检积极分子,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的评选;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而又未接触者,毕业时不发给毕业证,只发结业证。

    第四十条: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主管(其中有关学习纪律方面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校园治安案件、学生公寓中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负责。)。

    (二)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由班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学生处审批。

    (三)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生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跨班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处理。

    (五)学生的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一条:处理学生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坚持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允许本人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主管部门有责任在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诉本人。

    第四十二条:违纪学生在一学年内违反多条纪律者,其处理采取累加的处理方式,既后次的处分等级的起点为前次处分的等级。

    第四十三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均要张榜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学习的各类层次的学生。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如与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籍管理规定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相冲突的,以国家教育部新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二00三年十一月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电话:0835-2237803   E-mail:yzyxsc@yahoo.com.cn
声明:本站资料立足校园,服务学生,所引资料如有侵权行为,请速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