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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为保证院学生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院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纪律,进一步调动院学生会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学生会干部从高、从严要求自己,促使学生会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和学生处的指导下,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为宗旨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生会组织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带领广大学生完成学生会在学生工作及校园建设中的具体任务,同时有权代表广大学生的利益和意愿参与有关学生的评优、检查、日常管理与服务,大型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第三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全院学生开展学习、科技、文体、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校园公益劳动等活动,协助学院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全院学生服务。
(四)沟通学院党政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提高素质。
(三)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第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三)会员有对选出的代表进行监督和遵照章程,通过民主改选的方式,撤消代表的权利。 (四)会员对学生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书面向院团委、学生处反映。
第七条
会员有退出学生会的自由。
第三章
组织原则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三年举办一次,特殊情况下,经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条 学代会的代表名额由本会与学生工作部门在协商基础上确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学代会代表由各班级全体同学在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经民主选举产生,报送学代会筹委会审批,代表任期直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上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会委员。
(四)讨论通过学生会工作的重要决议及发展大计。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会委员自动离任:
(一)毕业、退学、休学等各种原因离校。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任职期间,一学期出现两科考试不及格。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最高权力机关,它具有以下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重大事情由学生委员会决定,会议提案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生效。
(二)有对院学生会主席提出批评,直至二分之一委员通过强制罢免的权利。
(三)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按月定期召开。
(四)收集和答复学生提案。
(五)解释本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六)可根据本章程,依照具体情况,拟定工作规范。
学生会主席:
(一)负责学生会全面工作,传达上级指示,执行院团委交会的各项任务,带领学生会全体成员团结一致,高质量、高水平的完成各项工作。
(二)负责召集、主持学生会全体会议,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和不足,筹划下阶段工作目标。
(三)主持拟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并负责工作的实施。
(四)随时掌握各成员的思想动态,促进成员间的团结。
(五)努力配合好各部的工作,检查并协调各部工作,监督执行情况。
(六)依据学生会干部标准,建议罢免学生干部,经学生会委员会通过报送相关材料交院团委,经审批后生效。
(七)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带领全体成员遵守本《章程》。
学生会副主席:
(一)协助学生会主席开展学生会全面工作,并负责单项分管工作。
(二)在学生会主席外出情况下由常务副主席职权,保证学生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完成主席交办的其他事情。
各部部长:
(一)在学生会主席领导下,负责开展本部全面工作,并有义务承担本部工作的全部责任。
(二)各部部长可以向学生会主席提名建议罢免本部工作人员,批准后生效。
(三)学生会各部在工作中应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学生会的集体荣誉。
第四章
学生会干部 第十九条 学生会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有鲜明的政治立场。
(二)熟悉学生会的工作业务,敢于坚持原则,有奉献精神。
(三)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学习成绩优良。
第二十条 对于工作积极并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会干部和工作人员,学生委员会可提名报院团委,经审批后可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委员提议并由学代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代表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自学代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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