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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广大同学根据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或成长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学生社团根据活动内容和性质主要分为:政治思想性社团、学术文化性社团、文体娱乐性社团、服务性社团和社会公益性社团等五大类。每一社团会员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人。 第四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发起成立的院、系两级的社团均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本协会宗旨是“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六条 社团活动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同学、服务学院、服务社会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七条 院团委是学生社团的审批、管理机构。院团委社团部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社团规章制度的检查、考核,协调学生社团的登记、审核。各系团总支对由本系学生担任负责人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及注册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十名以上(包括十名)在院正式注册的学生联合发起。 2、发起人须是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才能、品学兼优的在院学生,设有筹备组。 3、筹备组要制定社团章程草案,草案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组织机构、活动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聘请1--2名指导老师,指导老师须报院团委批准备案。 第九条 社团成立的基本顺序及登记 (一)社团申请登记时,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向院团委社团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的章程草案 2、社团的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 3、社团发起成员所在系团总支的推荐意见 4、书面的成立申请 (二)社团成立的基本顺序: 1、向院团委社团部递交社团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2、经院团委初步审核后,向社团部领取并填写《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院团委社团部,社团各保存一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社团即正式成立。 第十条 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并以公告等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一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人员情况(包括系别、班级、政治面貌等)须报院团委社团部备案。 第十二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三条 社团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十四条 社团注册 (一)社团必须进行学期注册。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要到院团委社团部进行学期登记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活动情况总结及本学期活动计划 2、上年度社团财务收支报告及物品清单 3、社团及社团负责人的变更情况 4、社团指导老师的意见 (二)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院团委社团部,一份社团自留)。 (三)每年的三月份、九月份为学期注册月,一个月内不申请注册者,该社团视为自行解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新成立的社团推至下学期进行注册,各社团应在注册月内到院团委社团部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社团的招募会员活动,宣传内容应实事求是,社团必须先注册后招募会员。 第十六条 变更和终止: 1、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名又更改活动范围则原社团注销并予公告。 2、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情况,应及时报院团委社团部审批并备案。 3、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它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向社团部申请解散,经院团委同意后注销并公告。 4、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 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院团委可视情况作相应整顿和处理,直至勒令解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社团登记成立后,在第二学期注册时应有适当规模会员人数,否则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只限于本院在校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社团考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第十九条 凡参加社团的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努力,成绩合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愿意参加社会活动,愿意为同学们服务。 第二十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本社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通过正当渠道对本社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对本社团负责人有监督权; 4、有权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5、有权参与本社团管理,出席社团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社团的工作计划,总结及经费报告; 6、可直接向社团部反映社团内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团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支持本社团工作; 2、遵守学院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部指导、监督和管理; 3、为社团及院团委等部门提供信息,承担一定工作; 4、自觉维护本社团的名誉和利益; 5、遵纪守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知识; 6、参加本社团会议,遵守社团纪律,履行会员职责。 第三章 社团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一般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二至四名,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社团实际情况设立若干组织机构或工作组,负责社团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五条 院团委社团部的具体职责: 1、负责对批准成立的社团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2、围绕院团委、学生会的工作中心,制定出每学期工作计划。 3、加强管理与引导工作,指导、协调各社团开展正常的活动,视情况参加各社团的重要活动。 4、对社团进行考核。 5、负责社团活动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评估
(一)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民主选举产生,并报院团委,经过社团部的考核通过,由院团委正式任命后方可就任,并纳入院级学生干部管理。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会长、副会长。
(二)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有班主任推荐意见;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院规院纪。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三)若社团负责人管理不善,有碍社团发展者,社团部有权报请院团委免去现任职务,并主持该社团重新进行民主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 1、受到学院处分者。 2、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 3、学习不努力,考试中有两门或两门以上不及格者。 4、社团工作不努力或财务管理混乱者。 5、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权利 1、有按照本社团章程及本条例独立开展活动的权利。 2、有对院团委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有聘请或更换本社团指导老师及顾问的权利。 4、有申请开展或承办符合宗旨及有关规定的大型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社团义务 1、必须遵守社团章程及本条例。 2、自觉接受院团委社团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3、应坚持本社团宗旨,认真开展活动。 第四章 社团的指导、管理 第三十条 院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集社团负责人召开社团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院团委社团部要做好考勤记录和会议记录,对无故不参加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暂停其活动或撤消其社团负责人职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社团积极开展科技学术、文化艺术和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娱乐、体育活动。社团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坚持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第三十三条 社团在成立时,必须聘请热心社团工作,具有一定政治素养、思想境界和业务专长的教师担任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如有更换调整,需报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指导老师应熟悉其所在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社团根据活动的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的或某些方面有专长、热心学生活动人士担任社团顾问,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社团应主动接受院团委的管理、检查、监督,社团活动由院团委社团部统一领导和管理。社团学期活动计划在每学期初交社团部审查备案。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举办以下活动时要及时向院团委社团部提出申请,由院团委批复后方可进行。 1、两个以上的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2、与院内其他单位或院外团体、单位、个人联谊活动。 3、邀请院外人员开展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4、在外开展的各种集体活动。 5、接受有关方面赞助和支持的活动。 6、大型活动(含各类比赛)。 第三十八条 申请举办上述活动者,需在活动前一周或更早时间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报院团委审批后,社团方可开展活动的筹备工作。 1、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等。 2、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必要时,还需有指导老师意见。 4、经费预算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社团部提交书面的总结材料。 第四十条 社团举办活动的张贴物、刊物及其它宣传物品的管理按照学院及社团部的相关规定执行,且不得与国家现行制度、法律法规等相违背。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院团委申请,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公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2、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3、禁止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四十一条 社团出版内部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院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3、经院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院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 4、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