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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暂行条例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管理,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提高学生干部的威信,接受广大同学监督,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一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贯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良好,学习总平成绩名列班级学生总数前50%,一学年内没有补考科目。

    3、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纪律性,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没有违纪现象。

    4、具备领导工作所必需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分析和决策能力,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5、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6、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身作则,礼貌待人,诚实大方,谦虚好学,关心部员,团结同学,能和部员融洽相处。

    7、具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勇于承认错误,善于总结经验。

    8、有正义感,坚持原则,敢于指出工作中的坏人坏事,敢于同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

    9、身体健康。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的范围是指:

    1、院团委委员。

    2、院学生会干部、学生护校队队长(副队长)。

    3、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副会长)。

    4、院学生社团正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院团委委员和学生会干部原则上从团支部(班)干部中推荐产生,必须要有半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能力突出、成绩显著者可以破格推荐、选拔。

    第四条 由院团委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学生干部选拔原则及程序

    1、学生干部的选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

    2、学生干部(团委委员、学生会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班主任推荐,由院团委、学生处确定正式候选人,通过竞聘方式,由团员代表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学生社团干部,由所属成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最后由院团委考核产生,报院党委审批。

    3、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可以采取由院团委直接任命的方式产生。

    4、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六条  任期制

    1、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2、学生干部任职期满,要及时进行换届改选,产生新一届学生组织。

    第七条  学生干部责任、义务和权利。

    1、学生干部应该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达。做好联系学生与学院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学生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2、学生干部应该以对同学、对组织负责的态度,有权向老师或学院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并积极做好工作。

    3、学生干部应定期向院团委、学生处汇报自己的工作,征得组织的帮助和指导。

    4、学生干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经上报批准,有权代表老师行使一定的职权,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5、学生干部在参加评选市级、省级各项优秀奖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撤职处理:

    1、像作风不端正,不服从上级的领导,不接受团委会、学生会委员会的监督者。

    2、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散漫、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消极抵触、阻挠正常工作,在上级领导给予口头警告而未能改正者。

    3、中作风散漫,工作拖沓、不负责任,无特殊原因而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

    4、违反院规院纪,受学院行政或团内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5、没有团结合作精神,损害集体利益,沾染不良习气者。

    6、无故或随意借故不参加所在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累计达5次者、无故或随意借故不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累计达3次者。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作自动辞职处理:

    1、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或其它原因不愿或不能再继续担任职务者。

    2、学习成绩平均分在班级中居于下等者。

    3、一学期中出现两门考试科目不及格者。

    4、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条  学生干部考核

    学生干部由院团委、学生处负责考核,考核种类分年度考核和平时考察。考核优秀的学生干部,授予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本暂行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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