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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在校生组成的全校性团体,非营利性校园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以“用奉献点亮青春”为核心精神,将“学习、服务、奉献、沟通”作为自身定位,将知识赋予到活动、工作中去,提升组织存在的价值。

    第五条  本协会宗旨是立足校园,发挥优势,奉献爱心,服务社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青年志愿者精神。

    第六条  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学生参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培养青年学生良好的道德修养,提高青年学生综合素质,为学院“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二章  

    第七条  培养青年学生的公德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八条  改善校园风气和人际关系,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校风、学风。

    第九条  为大型社会活动、城镇发展、社区建设、学校建设、抢险救灾、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和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及群体提供广泛的志愿服务,倡导良好社会风气。

    第十条  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全院青年志愿者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与兄弟院校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与协作,共同开展有关活动。

第三章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是志愿者活动的骨干力量,青年志愿者加入协会采取招募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十四条  凡要求加入本协会的青年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现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会章程,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心和一定的奉献精神。

2、乐于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为学院、为社会服务。

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第十五条  本会吸收会员实行注册会员制。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在校学生,提出入会书面申请,经协会审查通过并正式注册以后,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讨论通过,中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协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注册会员的会员期限为一年,一年到期后自动中止会员资格;继续会员资格,需重新注册。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有参加本协会所组织活动的权利;

   2、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4、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5、有向本协会推荐组织者的权利;

   6、有向本协会推荐成员的权利;

   7、有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宣传和推广青年志愿者行动;

    2、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3、向本协会报告本团体工作,并向本协会进行注册登记;

    4、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形象的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青年志愿者因毕业离开学校时,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决定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由学院团委书记、团委委员、协会会长、副会长、各分队队长组成。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主要职责有:

    1、召集和主持日常会议。

    2、组织策划日常活动。

    3、负责协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4、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下设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若干,每队设队长、副队长各一名。

  第五章  志愿者活动

    第二十五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以青年志愿者为骨干,并广泛吸收广大青年自愿参加。

   第二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贯彻“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立足校内,面向社会,主要包括具有一定技能的志愿人员所开展的专业性、经常性的志愿服务活动和围绕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所开展突击性和阶段性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进行。

    第二十九条  青年志愿者开展活动时,必须佩戴志愿者标志。

    第三十条  各队队员因故不能参加活动时,要履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有效。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对各服务队内的每一位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团积极分子进行实际考查,并把考查结果及时反馈到院团委、学生党支部,以便党组织,团组织更好地考查每位入党、入团积极分子。

    第三十二条  协会负责每学年的总结评比工作,对活动中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将授予 “志愿者活动积极分子”、“志愿者活动优秀组织者”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成员如有违纪现象或在活动中表现极差,造成其他损害协会声誉的不良影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警告

    2、通报

    3、情节严重者或通报次数在三次以上者,开除其会籍,并上报院团委,经团委研究同意,给予团纪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本协会理事会通过,经院团委审议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及院团委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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