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关于教代会的提案,教代会代表以提案的方式,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提案须由一名代表提议,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提案者一般应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二)、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形成提案内容,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
(三)、代表大会的提案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四)、凡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不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纯属个人的问题不能列为提案内容。
(五)、教代会代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教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请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即正式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作为个人意见由教代会交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六)、提案处理结束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整理出处理结果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以系、部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