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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教职工代表以各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的构成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
(四)、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五)、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和方案;
(三)、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对学院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地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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