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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的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集资建房的有关事宜,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各级行政领导,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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