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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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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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正确处理好保守国家、学院秘密与开放档案、提供资料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保密管理工作要求,特拟定以下制度:

1、学院的新闻出版以及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坚持既要保守国家、学院秘密又要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

2、对于学院新闻出版或提供信息,学院有关人员应当与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执行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3、出版或对外提供文件、资料等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学院主要领导或上级有关单位审定。

4、学院需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内部途径进行,并对反映或通报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

5、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在向外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出版单位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对涉及学院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学院可要求出版单位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领导审定。

6、新闻出版单位采访学院召开的涉及国家、学院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时,应当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学院中被采访人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后,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7、学院指定有权代表本单位的审稿部门和审稿人,负责对送审的稿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定。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内容,应当报请分管领导及上级单位审定;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8、个人拟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凡涉及学院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国家、学院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学院领导审定。 向新闻出版单位或向外投寄稿件,在证明其身份时,须经学院保密部门审定。

9、学院教职工发现国家或学院秘密被非法报道出版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单位或学院保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