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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厅
    关于贯彻教育部、卫生部 14 号令的意见

川教体 [2002]14 号

        各市、州教育局、卫生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14号部长令,以下简称部长令)转发给你们。现根据部长令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请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精神,深刻认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校实施办法。

二、近年来,教育部、卫生部就食品卫生安全和学生集体用餐等问题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和通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青少年、儿童健康的深切关心。各地各校要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尤其是主管领导和食堂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这些文件,对照检查本地区、本校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解决,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好“入口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实行监督、指导,杜绝隐患。

三、按部长令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校校长是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卫生安全日常工作。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并对辖区内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情况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五、坚持食堂从业人员先持证后上岗的原则,对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严格把好健康关。 各地各校根据目前学校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现状,有针对性地按计划分散、分批地对他们进行食品卫生、营养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及防病知识培训,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六、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中、小学校应根据规模大小,配备1-3名专(兼)职卫生人员,其中要有1名专门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及防病知识培训工作。高校应根据师生比充实校医院(卫生科)技术力量,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卫生工作。规模大的高校应在校医院内设立专门防疫机构,负责学生的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预防等工作。

七、利用健康教育课、广播、电视、板报(专刊)、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全校师生进行广泛的食品卫生、营养知识、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八、各地、各学校必须严格按《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对隐瞒实情不及时上报造成事故的学校、部门和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对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教育部、卫生部14号令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