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组织申报深化我省高校学分制改革第二批试点学校的通知
高函(2005】3号
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推进我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从2004秋季起,在全省26所本科院校和16所高职高专院校中组织实施了深化学分制改革并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改革试点工作。目前,这项改革进展顺利,有利地促进了我省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不合理的状况,收到了较好的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积极推进我省高校学分制改革的深入开展,今年,我厅将在认真总结试点学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学校进一步扩大试点。现将我省高校学分制改革的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学校按照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认真研究,若拟参加今年高校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请于3月5日前向省教育厅高教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我们将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查申请试点院校。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附件2、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改革试点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附件3、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推进省委省府提出的“三个转变”,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创新,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教学领域的改革,实施素质教育,适应社会主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建设对高级专门人才多样化的需求,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全面实施学分制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和基本趋势。学分制管理的内涵主要体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发展。促使学生在学分制管理条件下,根据自身的条件,入尽其才,科学定位,合理规划学习时间.调整自身学习的知识结构。按照学年制的管理机制,使用规格划一的培养模式和要求
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不利于人材的加速培养。如何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在满足学生多样化的需要的条件下,适应学生个体综合素质之间的差异逐渐增大以及学生在选择专业、知识学习等方面昀多样化自我需求更为突出的新形势,严格实施“宽进严出”的质量标准,既培养满足社会、经济、科技发展需要的大批专门人才,又培养综合素质突出的高水平人才,是高等教育大众化条件下教育教学改革面临的新的任务,再次对高校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改革提出了要求。
近年来我省部分高校已逐步推行了新的学分制改革试点,通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一些高校已初步建立起以人为本、注重学生自主成才,尊重学生个性发展,突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的新模式,增强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
我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改革虽已取得一定的经验和成绩,但从总体上讲,目前我省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制度并未从根本上突破学年制的制度框架,仍然存在诸多不平衡。对学分制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远未取得共识,对学分制改革的宣传还很不够,高校中
相当一部分师生、管理人员以及党政领导对学分制还缺乏足够的认识,观念跟不上改革发展的形势;缺乏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各高校学分制改革的实施相对独立,校际之间缺乏联系、资源共享不足;受教育资源的制约,高校学分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受到一定影响,相当部分学校实施的学分制还停留在学年制的模式上,并未实现学分制的“核心”内容一一灵活的选课制度;刚性的教学计划和统一的培养规格还是当前教学管理的基本特征,跨专业选课,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力度不大;虽然各高校普遍采用了弹性的修业年限,但力度、范围有限,修业年限并未真正具有弹性,提前毕业、休学创业的学生不多;导师制有待完善,学生管理制度改革与教学改革的进一步协调。
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的整体改革和发展,为进一步全面推进学分制奠定了必要基础,提供了良好条件。90年代以来,各高校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与研究,随之开展了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实践,并取得了实质性成果,为教学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我省通过高等教育布局的调整,不断完善了多层次的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格局,部分高校在人才培养管理制度的改革试点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多样化的新的人才培养管理制度,推动了校内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根据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在全省高校中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改革的基本条件日趋成熟。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改革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坚持教育创新和制度创新,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条件下,进一步倡导与新的制度相适应的教育观念,大力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发展的教学制度,进一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普通高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教学管理模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的实施,推动高等教育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我省普通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改革要强调以下基本原则:
1、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省教育厅将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对省内高校推进学分制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和支持。
2、各高校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本校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积极稳妥、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加快实施学分制改革。在推进学分制改革中,各校要积极创新,充分体现自身的特色。
3、各高校要把学分制改革作为当前教育教学改革的关键,以学分制改革为突破口,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各高校要以学分制为核心,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考试制度的改革,强化教学管理,充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提高教学质量。
4、按照国家当前稳步推进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原则,推进学费收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按学分收取学费的相应制度。
三、进一步推进普通高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基本内容和组织实施
(一)基本内容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开展讨论,加大宣传,加强领导,组织调研,制定方案,推进改革。
2、进一步制订或完善适应学分制教学管理的指导性培养计划
指导性培养计划是实施学分制的基础,既要符合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具有人才培养的严谨性,同时又要具有灵活性,能对学生进行因材施教和综合素质培养。各校要按照循序渐进和集成化的原则,完善指导性培养计划,实行多元化的课程组合。
3、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学分制的管理办法。各校要逐步建立“灵活的选课制度”,根据“四自主”原则,使学生自主地参与人才培养过程,能够自主选课、自主选择课程修读时间、自主选择修业年限、自主选择专业,充分提高学生和教师的积极性。学籍管理办法要有利于建立更为宽松的提前升级或推迟毕业的制度,给学生创业和综合素质培养留足空间。在条件成熟时,实行校际间学分互认,构建各学校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平台。
4、积极探索学分制条件下的学生管理,各高校要建立有效的导师制,克服学生自主学习过程中的盲目性。
5、结合学分制改革,开展新一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加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精品课程建设。加大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改革力度,充分利用校园网和多媒体开展教学和学习。大力加强课程考试制度的改革,把好出口的质量关。
6、加强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实行基于互联网的学生注册、选课、咨询、成绩管理和毕业资格的审定。
7、拓宽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培养,在有条件的高校中积极争取开展第二学位培养,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创造条件。
8、大力开展课外科技活动,加强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9、加强有效的教学质量监控与督导机制。
10、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为学分制的实施提供充足的优质教学资源。
11、改革现有学费收费制度,按照教育培养成本分担原则,建立学费按学分收费的制度。
(二)组织实施
1、采取“积极试点,完善条件,加快推进”的总体思路和“整体要求、积极推进、加快改革、完善条件、加强指导、推广经验、促进整体提高”的工作原则。
2、分类指导,点面结合,按照“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同步,重在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育与高职(专科)教育同步,重在本科教育”的步骤,逐步推开。
3、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快规范和推进学分制相关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集中力量,开展协作,加快开发、研制、引进、改造适应学分制实施的相关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不断完善、推广,尽快提高全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系统信息化水平。
4、在总结、完善和推广“211工程”院校和部分已经开展学分制工作的地方院校实行学分制的经验基础上,注重抓好一般普通本科院校实行学分制的试点工作。
5、在一般院校中,开展第二学位的培养工作,通过省教育厅学位办的严格评审后,争取逐步在部分有条件的一般本科院校设置第二学位授予点;鼓励建立校际之间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跨学校开展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培养工作。
6、加强电子注册和毕业授位工作,省教育厅学生处、学位办协调和指导各高校处理好提前毕业、滞后毕业、选学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学生的毕业、授位工作。
四、要注意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学分制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学校改革的方方面面,为保证学分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应注意正确处理学分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关系。
1、学分制条件下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的关系
2、课堂教学与课外学习的关系
3、学生管理与导师制的关系
4、大规模选课与学校教学资源的关系
5、学分制改革与校内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后勤保障制度等改革的协调进行
五、试行按学分收取学费
实行学分制改革之后,各高校普遍采用了弹性的修业年限,灵活的选课制度,不同学生在相同时间内所使用的教学资源已不再相同,统一按专业和学年收取学生学费的办法不仅有失公允、容易造成学校教育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不利于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已愈来愈不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建立新的学费管理办法日趋必要。按国际惯例,根据我国正在推进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改革,结合四川高等教育改革的实际,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进行按学分缴纳学费的改革试点。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改革试点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实施学分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使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分制改革试点健康有序地稳步推进,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申报实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学校,应基本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条件。根据“积极试点,完善条件,加快推进”的总体思路和“整体要求、积极推进、加快改革、完善条件、加强:指导、推广经验、促进整体提高”的原则,对申报实施学分制改革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组对学校进行考察审核,达到基本条件和要求的,方同意试行。
一、领导机构
学分制改革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带有全局性的一项重大改革,学校党政领导应给予高度重视,学分制改革试点的学校要成立以学校校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分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指导、全面协调。
二、组织管理
l、有实施学分制改革试点的总体方案。
2、制订有与学分制相适应的人才培养计划(指导性教学计划)。人才培养计划符合多样化人才培养的要求,课程设置科学合理;教学计划中选修课的比例,本科不少于总学分的20%,高职(专科):不少于15%。学生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原则上控制在本科160-190学分范围内,专科120-140个学分范围内。
3、制定有满足学分制管理的系列配套管理文件。主要有:
(1)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学生注册、课程选学、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学籍处理、辅修与第二专业、毕业与学位授予的原则和要求。
(2)选课指导。对学生选课前的准备、课程的说明、选课程序及要求提出指导性意见。
(3)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提出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原则和办法。
4、制订有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的学生管理办法。主要有:
(1)学生班级管理模式的改革方案。
(2)导师制管理办法。明确导师制的作用与地位,规定受聘导师的基本条件、职责、权益和工作考核。
5、有自编或引进的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能基本满足学生选课、学生咨询、成绩管理的要求。最好具备基于互联网的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三、教学条件
1、有足够的教师满足选课需要
(1)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师供学生选择:生师比≤22,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本科≥30;专科≥20%(限制招生标准)。(2)教师能开出较多的选修课程:实际开出选修课门数占当学期课程门数的比例≥5%,并逐年增加,两年后应大于lo%。
2、有较充裕的教室,教室的空间及数量能满足选课的需要。教室座位数与在校学生人数之比≥1.2。
3、有较充裕的实验条件
(1)实验项目开出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80%(评估合格标准本科为90%;专科为80%)。
(2)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本科院校≥3000元/生,高职院校≥2500元/生(体育、艺术院校≥3000元/生)(限制招生标准:评估合格标准本科为5000元/生,专科为4000元生)。
(3)有开放性实验室。
(4)综合性、设计性试验课占有实验的课程总数的比例≥30%(本科评估合格标准为40%);专科开设有综合性的实验实训课。
(5)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本科院校≥10台;高职院校≥8台(监控办学条件,合格标准)。
(6)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7座(监控办学条件,合格标准)。
4、有较充裕的图书资料:生均图书本科院校≥40册;高职院校≥35册(限制招生标准)。
5、日常教学经费:四项教育经费(即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与学费收入的比例≥15%)(本专科评估合格标准为20%)。
四、改革试点面
申报实施学分制改革试点的学校,其改革方案从2004年招收的新生起开始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教[2004]302号
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全面实施学分制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和深化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制度改革和教学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为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推进省委省府提出的“三个转变”,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创新,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教学领域的改革,适应社会主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建设对高级专门人才多样化的需求,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我厅今年上半年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川教【2004】165号),推进全省普通高校全面实施学分制改革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在此基础上,为全面推进和进一步深化全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改革工作,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创造条件,加快贯彻实施,省内其他高校参照实施实施实验教学学分制管理改革,是高等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高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的一项创新性工作;是适应学分制整体改革,切实推动实验室开放,逐步建立开放实验室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培养具有实践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
鉴于从2005年起,我省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及“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高校呈现出逐年增加的态势,本《管理办法》原则上从2005年新学期开学即开始执行,我厅将结合教学评估、实验室评估等工作,组织专家进行检查。
高等学校实施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涉及高等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高等学校要加强领导,加大改革力度,制定方案,进一步充实、创造条件,综合协调,加快推进,确保顺利实施。
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印发
高等教育
实验教学
学分制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高教司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l1月10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管理办法(试行)
(20O4年11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创新,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促进学生实验动手能力、实验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川教[2004]16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学分制管理是高等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学分制改革是加强高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的一项创新性工作,是改变我国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存在的重课堂教学,轻实验教学的教育倾向,推动实验室开放,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实行教学改革的重大举措。
第三条
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的内涵主要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实验课程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充分体现实验教学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自主选修实验课为基础,以培养和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验研究能力为目的,突出学生个性发展,在学分制管理条件下,促进学生根据自身的条件、人尽其才,科学定位;合理规划学习时间,调整自身学习的知识结构。
第四条
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对实验教学管理、实验室环境装备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实施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实验设施、仪器设备、实验内容、实验老师、实验手段、实验室开放的同步发展,保障实验教学学分制的改革和顺利进行。
二、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第五条
高校实行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要以转变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为先导,以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为核心,以建立实验教学新体系为重点,加强实验室装备和环境条件建设,实行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为实行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提供必要的保证。
第六条
实行实验教学学分改革的基本要求是:
l、实验教学学分应作为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实验室工作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2、实验教学应独立设课;
3、实验室应有足够数量的、配套的仪器设备;
4、实验室应有符合开展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5、有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人员;
6、实验室面向学生全面开放;
7、实验教学管理网络化,学生选修实验项目网上预约,成绩网上登录和查阅;
8、实验室有科学的工作规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独立和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课程的要求。
1、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要求有独立的实验课程学时、学分,并以实验课程名称公布实验项目及有关信息。
2、非独立设课实验课程。课程成绩应包括理论课和实验课两个部分。应明确理论课部分与实验课部分的学时、学分比例和及各占有的学时、学分数。
第八条
学校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实验教务信息网上查询服务平台,实验室(中心)所开出的实验课程进入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简称教务网站)”内的“实验教学管理子系统”,学生通过登录教务网站,实行网上选课,查询实验教学计划、实验课程、学生课表、学生成绩等。
三、实验教学学分制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类高校要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教学的行政管理机构(处或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和本校有关的规定、办法,结合实验教学建设与管理的实际,拟定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管理的实施细则:
2、根据本校本、专科学生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和学分制特点,制定各专业实验教学计划;
3、核定各专业实验教学在专业培养计划中所占学时、学分比例;
4、核定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学分;
5、组织编印《实验课选修指南》和实验教材,审定选用实验教材;
6、对实验教学运行状况实施质量监控;
7、负责实验教学网站(可归入学校教务网站)管理,提供学生网上选课、报名、查询、交流等有关技术服务。
第十条
《实验课选修指南》内容一般应包括:实验开出单位(实验室)、实验课程名称、课程学分数、实验项目名称、实验项目编号、实验项目学分数,实验项目性质(必选、任选、限选)、实验类型(基本实验、提高型实验、研究创新型实验)、实验目的、指导老师、选用教材、适用专业、开出时间、计划学时、实验室容量等。
第十一条
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内容一般应包括:实验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实验目的、实验方法、适用专业、仪器设备名称数量、消耗材料名称数量等。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课程性质与课程组成。
l、实验教学由必修课(必选课)、选修课两部分组成。选修课又分为任选课和限选课。选修课的实验项目应体现和包含有本专业的基本实验、提高型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应用性实验等)、研究创新型实验三个层次的内容。
2、实验教学必修课(必选实验项目)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完成的基本实验项目,它是保证学生培养的基本要求的课程。
3、各实验课由该门课程的若干实验项目组成。实验课程学分,细化在实验项目上,学生实验课程学分,由所选该课程必修和选修实验项目学分构成。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学分比例应控制在:理、工、农、医本、专科一般不得低于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的1O-15%。
第十四条
实验课开课班(包括不同年级选修同一实验内容的学生)可设定开课班基数,选修同一门实验课的学生人数未达实验课开课班基数,或选修人数过于集中,超出接纳容量的,由实验教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教学单位作适当调整,或通知学生改选。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设备、时间、空间的作用,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实验室应在星期六、星期日和寒暑假对学生开放,建立实验室教师值班制度,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学生创造更好地实验课选修的机会和条件。
第十六条
实验课安排应在计划规定的学期内完成实验。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验的学生,教学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完成应做的实验。
第十七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重修仍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未取得规定实验教学学分的学生不得毕业
第十八条
实验课程不得申请自修、免修。学生不得以其它课程的学分来代替。
四、实验课程学分与选课
第十九条
学校对开设的全部实验教学课程、实验项目应进行统一编码,以便查询、统计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实验课在课程设置和学分安排上,必修课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验教学总学分的80%,任选和限选实验课的总分不得低于实验教学总学分的20%.
第二十一条
实验开出单位(实验室)根据每个实验项目的性质,难易程度和教学特点,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对所开实验项目分为必做实验、任选实验、限选实验三种类型,并确定每一个实验项目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验教学主管部门应在上学期末提前公布下学期预排实验课程表。学生应在规定选课时间内在“教务网”上选课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验教学主管部门根据实验课选课规定和课程(实验项目)开设数量、实验室容量、指导教师安排等精况,对学生登记注册和选修要求进行认定或调整,经学生确认或二次申请后,及时通知实验开出单位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选课前,应认真阅读学校印发的本专业《教学计划》和《实验课选修指南》的有关内容,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和该学年(期)各实验课程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要求,自行申请选修相应的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和实验指导老师。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选修实验课以实验项目为基本单元。
按照每学期选修学分的要求,根据该门课程所列出的实验项目的分值,结合学生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选课原则。学生在选修实验课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先选基础型实验,后选提高型、研究型实验;
2、先选必修项目,后选选修项目;
3、先选先行课,后选后续课;
4、有同时选修关系的课程,应同时选择。
5、相同或相似的课程,只能择一选修,认定一次学分;
6、所选实验项目学分的总和应等于或略大于该门实验课应修学分。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开课单位(实验室、实验中心),在应开课前1~2周内提供学生实验室开放时间,并根据学生选修注册登记,编排实验行课表,明确学生进入实验室时间,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予更改。如确须退选、改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开出项目单位(实验室)和学校实验教学主管部确认。
五、实验指导老师
第二十九条
各开课单位应认真审查任课教师资格。未经试讲、试做或试讲、试做不合格的教师不得任课。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根据教师任课和带习资格落实实验教学任务,优先满足高水平和高职称教师任课。并将任课教师、指导带习老师、开课时间、讲授和指导实验(实习)时间、选用教材等情况报院(系)审核,各院(系)汇总后交实验教学主管部门。实验教学主管部门复核后,公布下学期《实验课程预告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全过程的监控与督导,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和奖惩措施。对不称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要及时撤换。对教改成绩突出、教学优秀的实验教师和成效显著的实验教学管理人员,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实验开出单位应将选修学生编成“实验自然班”,应按一定比例配备选课导师,各实验教学单位的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必须担任本科学生的选课导师,并在其办公室门上明确标示向学生开放的时间或预约电话。
第三十三条
实验指导老师可以通过学校实验课程(项目)计算机管理系统,查看自己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学生选课及学生实验成绩登录等情况。
六、实验课考核及成绩学分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所有实验课程都须进行考核。实验课考核和成绩评定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
l、考核内容应包括平时作业.(实验过程)的认真程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实验课程总结记录书写情况;仪器设备操作使用情况;遵守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情况等。
2、实验课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个别特殊课程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评定,其中60分(及格、合格)以上记相应的学分。
第三十五条
实验课学分的获得。
1、学生选定实验学分后,应按登记预约的时间准时到实验室做实验,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实验项目所规定的内容,实验完成后要写出实验报告,按时交实验指导教师批改,指导教师给出学生该实验项目的成绩。所选项目成绩不及格者,需申请重修。
2、学生所选修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完成后,任课教师应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成绩单,交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审核签字后,报学校实验教学主管部门备案。学生成绩应在课程结束后及时在校园网、上登录。学生在网上查看自己的实验成绩和完成的学分。
第三十六条
实验课考核以实际操作为主,实验必须独立完成。
第三十七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励学生参加科研实验和设计创作,学生在学期间所取得科研成果、发表论文、参加工程实践、参加教师的研究课题并独立承担其中一部分项目(含承担实验主要技术工作)等,可作为学分制学籍管理奖励学分的依据。
七、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是四川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教【2004】165号)的一个配套文件,在省内各类本、专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试行。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所开设专业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的实际,制定出本校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
川价费(2004]118号
各高等院校,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高等院校推行学分制改革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动高校人才制度培养和教学改革的有效途径。根据四川实际,通过召开听证会充分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秋季起在我省部分高等院校推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方案按听证会方案一执行。(详见附件)。
二、各高等院校应按我省关于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要求(文件由省教育厅另发),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具体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批。
三、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收费管理工作,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和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搞“双轨”收费。收费应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各试点院校应将本校的学分制实施具体方案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四、各高等院校必须按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投诉电话在校园固定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标准等问题要严肃处理。
五、各高等院校应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将学费收入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贫困学生的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完善学校“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和“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六、各高等院校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票据管理和财政专户按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七、本通知自二00四年新生秋季入学起试行二年。试行期内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附件: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方案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四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学分制收费
改革
试点
通知
抄送: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2004年6月8日印发
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方案
|
学校类别
专业类别 |
本科类院校 |
|
每学分标准(元) |
折算学年学费(元) |
|
理工类 |
86-103 |
4100 |
|
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民族类 |
78-93 |
3700 |
|
特殊类 |
医学类 |
临床医学 |
105-125 |
5000 |
|
非临床医学 |
86-103 |
4100 |
|
建筑及城规类 |
116-138 |
5500 |
|
艺术类 |
表演(音乐表演、影视表演,戏剧表演、舞蹈表演)、编导、作曲,美术 |
211-250 |
10000 |
|
播音主持、动画、影像、艺术理论 |
168-200 |
8000 |
|
形象设计、中国书法、艺术设计(含服装) |
126-150 |
6000 |
|
艺术教育、管理、影像工程 |
105-125 |
5000 |
|
体育类 |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类 |
126-150 |
6000 |
注:①学分制学费标准,是指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160-190)完成学业正常毕业所交纳的最高学费标准。其四年学分学费的总和不超过折算学年学费标准的四倍。
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预交规定数额的学分学费
后,方取得选课资格,学生选课后按实际学分数结算学分学费。
③学生选课并按实际学分数结清学分学费后,方取得相关课程的注册资格,完成课
程各环节考核要求后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对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须按相应的学分数重新交纳50%的学分学费。
④中央部委属院校、“211”工程大学、原中央部委划转地方管理的院校、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20%。
⑤全日制普通专科、成人本专科参照上述方案执行;成人函授、业余半脱产、夜大按上述标准的50%试行。
|